一家公司如果連子公司的財務都無法掌握
那這家公司也不具有投資價值

想想一個父母如果連自己的子女狀況都搞不清楚
那這樣的家庭會不會有問題

一個集團如果能夠讓子公司財務透明將有助於
國際競爭力的提升,長痛不如短痛

我贊成,以權益法或實質掌控的子公司必須完全的
編列財務,就算有半數以上的公司要重編財報
我也持正面的態度

以免像雅新這樣法人眼中的"績優股",最後發現竟然是地雷股
就是因為子公司財務不透明,母公司賣產品給子公司
虛貫營收,而產品全堆在子公司的倉庫內,根本沒賣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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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數企業財報恐重編 資本市場陷空前危機
2007/04/22 20:39 中央社
 
(中央社記者謝漢疆台北2007年4月22日電)時序逼近年
報公告截止期限,但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,母公
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,須併入合併財報,且應
追溯重編,勢將造成近半數上市櫃公司須追溯重編財報
,對證券市場的衝擊非同小可。上市櫃公司財會人員不
諱言,一旦資本市場陷入空前危機,主管機關將責無旁
貸。

依證交法規定,公開發行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
月內須編製年度財務報表,公告並申報;採取權益法及
成本法則依其投資比例,在財報編製上各有不同認列方
式,但依照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前所發佈(96)
基秘字048號解釋函,有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,須就母公
司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為主要判斷依據。

根據該基金會解釋指出,A公司對E公司及F公司是否具
有控制能力,應綜合判斷,例如,A公司直接及透過子公
司間接持有E公司48.84%之表決權,已接近50%,除有
另一股東持股大於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股之反證,否則
應視為有能力主導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之表決權;雖無意
圖行使該能力,仍應視為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,除
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,且應追溯重編。

以現行法令規定,持有被投資公司50%以上股權才須編製
合併財報,不過,若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
佈的函釋,顯然已顛覆一般財會人員對一般會計處理準則
的認知。

據了解,依據該項函釋,將有逾半數上市櫃公司恐面臨追
溯重編財報的重大危機,對資本市場的衝擊實非同小可。

由於企業重編財報茲事體大,不但易造成企業損益擴大
、有欺騙投資人並影響權益之虞,公司及簽證會計師是
否因此涉及隱匿、財報製作不實而須面臨刑責,上市櫃
公司已完成除權配股者,一旦須追溯重編財務報表,屆
時如何善後等皆屬棘手問題。

就日前爆發內線交易疑雲而遭到檢調大規模搜索的英華
達 (3367)公司為例,英華達為英業達集團企業一份子,
英業達與英華達兩家皆為上市公司,而英業達持有英華
達股權達44.84%,顯然英業達對英華達具有控制主導能
力;

又裕隆汽車 (2201)持有裕隆日產汽車 (2227)股權達50.22%
,應亦具有對裕隆日產汽車的控制主導權,這兩家公司也
同為上市公司,而依前述函釋,英業達、裕隆汽車公司是
否也應分就英華達與裕隆日產汽車編製合併財務報表,且
應追溯重編?

至於如鴻海 (2317)分別持有鴻勝科技43%、揚信科技42%
;友達光電 (2409)持股矽達科技45%等案例不勝枚舉,是
否也都一體適用,須就這些具控制能力的被投資公司,追
溯重編財務報表,如此一來,對集團企業所造成的衝擊恐
令人難以想像。

針對此一函釋,多數上市櫃公司財會人員及簽證會計師乍
聞之下宛如晴天霹靂,直呼「太荒謬了」、「主管機關難
道不知道影響有多嚴重?」,甚至有人擔憂台灣資本市場
恐因此形同信用破產,將嚴重打擊投資信心並賠上國際形
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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