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認為有助於大陸獲利占合併獲利比例高的公司
把投資收益回流台灣再投資,以增加投資運用的彈性

但台商是否願意把資金流回台灣
我認為仍要視台灣是否能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而定
否則錢還是會留在海外,也就是說
想辦法讓台灣變成投資者的天堂
這樣不管是台商還是外商都會積極來台灣投資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台商大陸收益 完全抵稅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 
2008.03.11 04:23 am 
 
行政院「大赦」台商再下猛藥,研擬修改兩岸人民關係
條例,准許台商赴大陸投資獲配的投資收益將享有完全
抵稅權;亦即投資大陸除獲配股利內含10%向大陸當局
繳納的所得稅外,股利中所含被投資公司已在大陸繳納
的25%企業所得稅,也可按獲配比率扣抵在台應納稅款


這項修法政策一旦落實,形同台商在大陸的投資收益,
未來將不必再向台灣政府繳稅。台商往返兩岸經商,不
再存有重複課稅問題
,有利吸引大陸台商資金回流。行
政院上周宣布大赦台商第一階段方案,以不修法、輕罰
方式,開啟違規登陸企業補報備大門;第二階段則要求
相關部會,提出修法放寬兩岸經貿往來的事項。財政部
已著手研提修正條文,建議交由陸委會彙整。據瞭解,
最快本周三(12日)行政院院會將會討論。

行政院研擬中大赦台商的租稅條款,將全面放寬間接投
資形式才享有的「稅額扣抵」限制。包括經政府核准直
接赴大陸投資的台商,投資大陸除獲配股利內含10%向
大陸當局繳納的所得稅外,股利中所含被投資公司已在
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,也可按獲配比率扣抵在台應納
稅款。

大陸今年實施新版企業所得稅法,現行大陸地區外商企
業所得稅加計投資收益(股利)扣繳稅率,總稅負達
32.5%,高於台灣25%的營所稅。
行政院擬修改兩岸條
例,准許赴大陸投資台商獲配的投資收益,享有全額扣
除大陸已納所得稅權利,對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的廠商
,都有稅負下降的實質利益。

現行兩岸條例已訂有避免台商赴大陸投資,獲配投資收
益遭重複課稅的機制,但只限間接投資的台商(即經由
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者),在第三地區投資或取自大陸獲
配屬於股利部分的已納稅款,才可與在台應納所得稅互
抵。

舉例來說,台商透過第三地(通常是免稅天堂國)以子
公司型態赴大陸間接投資,大陸子公司獲利要向大陸政
府繳納25%的所得稅,分配股利給台灣母公司在第三地
區所設投資公司時,要再扣繳10%所得稅。

大陸子公司每100元獲利中,要繳給大陸政府25元所得
稅,假設剩餘75元收益全數分配給第三地投資公司再分
配給台灣母公司,需扣繳7.5元股利所得稅,致大陸地區
投資總稅負達32.5元。

未修法前,台灣母公司取得間接投資大陸的收益,僅能
扣除匯出股利被扣繳的7.5元所得稅。現狀下合併大陸投
資收益,往往仍需在台灣補稅。

修法之後,台灣母公司取得大陸子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
,除7.5元股利所得稅外,大陸子公司所繳納25%企業所
得稅,台灣母公司可按獲配股利比率,扣抵在台應納的
營所稅
在大陸繳稅愈多者,股利匯回台灣幾乎不需
再額外繳稅。
【2008/03/11 經濟日報】@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cko20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