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連動債 規矩變多了
【經濟日報/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 
2007.04.23 02:33 am

連動債糾紛多,最近信託公會宣布新銷售規定,銀行
即日起銷售連動債要詳細記載產品等資訊,包括中、
英文名稱、信用評等以及無法清償責任時處理方式等
,同時要在網站報價,否則銀行員最嚴重得遭解職。

2000年前後銀行財富管理大量銷售連動債,但利率反
轉向上時,許多投資人投資受損,才知道以保本為訴
求的連動債,原來要持有到期可能是長達七年或是十
年才能保本
,引發一波糾紛,客戶投訴不斷,也讓連
動債蒙上陰影。

連動債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,是以零息債券連結各式
投資標的
,每一檔連動債連結的標的、設計的配息機
制以及保本率都不同,十分多樣化,只要理專在銷售
時沒說清楚,可能導致消費者錯誤的預期,引發糾紛


主管機關也發現確實有部分連動債的名稱有誇大之嫌
,連動標的以及配息、提前出場的條件寫得不夠清楚
,金管會要求信託公會透過自律方式規範業者,18日
公告「信託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
一致性規範」,跟前版最大不同就是多了許多連動債
的規範。

新版規範中,詳細列舉銀行未來在發行連動債時,所
必須揭露的資訊,包括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的名稱
必須包含中文以及原文名稱,發行機構、保證機構的
名字也須詳列,以及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本身評等
或其發行機構、保證機構的評等、連動債的發行日
(Issue Date)、到期日(the Due Date)及其他(
依個別產品性質而訂,例如:評價日、觀察日、配息
日、交易日等),發行及計價幣別(Currency)。

另外還包括,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
時的處理方式
、次級市場或計算代理機構名稱,銀行
主管解釋,計算代理機構是指該連動債實際交易與做
產品的機構,也是最終負責該項產品的人。

銀行主管表示,連動債產品太複雜,部分銷售機構為
簡化,有時會以誇大的言詞促銷,有些連動債連結的
標的很多,若沒有寫出該股票的實際代碼,部分國際
公司在全球各地交易所都有掛牌,但各地市場的股價
並不相同,也可能產生糾紛。

新規定還有,信託業如果有賣出連動債,就應該要定
期提供成交通知書及定期報告,同時在網站揭露報價
資料,提供客戶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的參考報價資訊
,讓消費者更能隨時掌握投資脈動。


銀行對於主管機構能訂出一致性規範表示歡迎,認為
有助於減少與消費者間認知的差距,有助業者銷售連
動債。

【2007/04/23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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