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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
恐怕還是無法有效杜絶內線交易
因為人性的貪是無法阻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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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英照:內部人對內線交易應更謹慎 
中時電子報
2007.04.03
【楊穆郁/台北報導】 

大法官賴英在一場董、監研討會上表示,證交法修正
後,內線交易的民、刑事責任都大幅提升,民事上因
計算方式變動,改以市場總成量計,賠償金額可能達
天文數字,因此,內部人面對這一問題,應該更加謹
慎,縱使法令尚有模糊地帶,也寧可多保守以對。 

最近明基、力廣兩上市公司,都發生內部人疑似有內
線交易之嫌,而遭到檢調約談、搜索,證券暨期貨市
場發展基金會,特地邀請大法官賴英照、證期局局長
吳當傑進行相關研討會。 

賴英照表示,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修正後,內部人
認定範圍增加,原本的董、監、經理人、持股超過一
○%的大股東等內部人,在喪失身份未滿六個月前,
都還是內部人規範對象;另外,從其它內部人處獲悉
消息者
,也必須受消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到十二小時
前,不能買、賣股票的限制。
 

賴英照表示,未修法前,違反證交法而觸及內線交易
時,刑事罰責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
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但修法後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
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
罰金;而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,處七
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
億元以下罰金,犯罪所得超過罰金上限者,甚至可以
加重其刑二分之一
,由於罰責很重,因此,縱使在公
司內部無意間聽到利多消息者,也最好不要在消息未
公開,或公開未達十二小時內買、賣股票。 

賴英照認為,現在內線交易罰責變重,因此,相關規
範最好都能明確的法制化,避免紛爭,像買、賣認購
權證等其它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,是不是也涉及
內線交易,目前法律上並沒解釋清楚,以後如果再修
法時,應該弄清楚。另外,金控公司必須代子公司公
告重大訊息,子公司董、監處分金控股票的歸入權問
題,賴英照也認為還有解釋空間,應該讓它更合理。
吳當傑則表示,主管單位也會研究適法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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